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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汙染案判緩刑 環團:不符社會正義

高雄市環保局先前派員至日月光廢水流經處會勘蒐證、採樣。(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高雄市環保局先前派員至日月光廢水流經處會勘蒐證、採樣。(資料照,記者張忠義攝)

2014/10/20 16:56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針對日月光污染案宣判,蘇炳碩廠長等4人獲緩刑,一人無罪,併科日月光公司300萬罰金,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表示,形同沒有人真正為長期的汙染罪行負起責任,此判決不符社會正義。

蔡卉荀指出,日月光公司是汙染後勁溪的累犯,更惡意稀釋廢水、誤導稽查員,持續危害下游農漁產業,近3年來被環保裁罰達25件,絕非偶發事件,今日僅併科300萬元罰金,對年營收2000億的日月光來說,完全不符比例原則,更毫無嚇阻效果。

她說,若非上層授意,下層員工豈敢明目張膽惡意違法?但本案僅辦到廠長層級,未能追訴到張虔生董事長,又准予所有被告緩刑,形同沒有人真正為長期的汙染罪行負起責任,此判決不符社會正義。

地球公民基金會並發表聲明指出,日月光超標排放強酸及有害重金屬到河川,卻因後勁溪上游還有其他汙染源而難以認定公共危險刑責,無法接受這項判定,因為案發後沒有要求日月光舉證釐清責任,環保機關也沒有提出資料佐證後勁溪中的污染來源與日月光無關。我們呼籲檢方再上訴,並要求環保署、環保局進行河川環境資料調查。

聲明也說,日月光公司已經實質復工,但至今仍沒有修復被它破壞的後勁溪環境,也沒有彌補下游農漁業的損失,明顯不願負擔環境成本,這是不負責任的作為,更凸顯將社會責任納入法規之必要,並呼籲立法院支持民間所提的《水污法》修法版本,明文禁止稀釋、繞流排放等不法行徑,提高罰則並將污染環境納入課刑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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