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檢:死囚鄭性澤沒殺警 應判無罪
二○○二年的台中豐原殺警命案,鄭性澤被認定是殺警兇手死刑定讞,台中高分檢昨為鄭性澤提起再審之訴。(資料照)
首例 檢方為死囚聲請再審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發生於二○○二年的台中豐原十三姨KTV殺警命案,台中高分檢接受台大醫學院日前的鑑定報告,昨天以「發現新證據與新事實」為由,為死囚鄭性澤提起再審之訴,認為鄭應判處無罪,鄭性澤義務律師團發表聲明,這是台灣司法史上檢察官為死刑確定案件聲請再審的首例。
本案歷審總共判決七次,二○○六年五月經最高院判決鄭性澤死刑定讞後,便不斷在「非常上訴」、「再審」、「駁回」程序中拉鋸,時間長達十四年,此次台中高分檢首度為死囚聲請再審,也形同推翻檢警過去對鄭案的採證。
台中高分檢強調,被殺害的警察蘇憲丕解剖報告,送交台灣大學醫學院鑑定顯示,蘇員胸部有兩處創傷傷口,不是原先認定的一處;另依血跡與蘇員中彈位置等現場狀況分析,鄭不可能射殺蘇員,應為被擊斃的羅武雄死亡前再開兩槍打死蘇員。
台大鑑定 鄭不可能射殺警
台中高分檢還認為,各級法院判決鄭死刑的依據,有重大的疑問,包括證人供述跟現場不符,屬於個人臆測,鄭嫌應改判無罪,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時,已羈押十四年的鄭性澤應停止執行死刑,以維護人權。
高分檢指出,二○○二年一月五日晚間,黑道份子羅武雄帶著槍械,與小弟鄭性澤到十三姨KTV喝酒,羅男不滿坐檯小姐太少,開槍濫射包廂,與馳抵的蘇員、高豫輝、王志槐等三名警察近距離駁火,羅男當場被擊斃,蘇員中彈身亡;檢警與審理法院認為,鄭在羅被擊斃、蘇員中一槍命危時,又對蘇員連開兩槍,據此判處鄭死刑定讞。
不過,廢死團體認為鄭被冤枉,檢察總長顏大和也為鄭提非常上訴,去年八月被最高院駁回。
分析是被斃的羅武雄開槍
台大醫學院本月十一日鑑定指出,蘇員胸部有兩處傷口,與原先認定的一處不符,應是蘇員彎腰曲身時皮膚皺摺導致;且蘇員倒地姿勢是趴臥,與羅男面對面,只有羅開槍才能造成上述傷口,鄭坐在包廂內的位置與角度,不可能造成此槍傷。
高分檢認為,羅中彈後還有十至十五秒的行動能力開兩槍打中蘇員;證人魏仕政說,鄭在蘇員倒地後,繞到羅旁邊對蘇員補開兩槍,此說是魏的個人臆測,與現況不符,不具證據力。
另外,鄭自白在槍戰時,他坐在原位置持改造手槍射擊蘇員,蘇員卻是被同一把克拉克制式手槍打死,也與事實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