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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版黨產條例若通過 交易可能失效

2005/08/27 06:00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擬黨產條例草案,明定政黨對其黨產之正當性負舉證責任,且設定黨產處分之回溯日,至今仍遭國親兩黨反對,無法交付審查。若依該草案之內容完成立法,國民黨對國發院土地之處分行為,可能被視為無效。

民進黨團曾於上屆立法院提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遭國親兩黨的反對與杯葛,在程委會總共被阻擋了七十一次。

去年立委選前,親民黨傳出有意支持該項草案,為取得親民黨的認同,民進黨團將該草案更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但親民黨在立委選後並未支持,草案因屆期不連續無疾而終。

第六屆立法院第一會期,民進黨團再度提出草案,在程委會遭到國親兩黨的阻擋計七次。

草案具爭議之處在於第四條第一項明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之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應返還之財產。」亦即,政黨必須對其黨產之取得正當與否,負舉證責任,被在野黨批評為「清算條款」,國民黨對此堅決反對。

此外,草案將動員戡亂時期之終止日,即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做為追討政黨不當利得之回溯日,該日之前所有的黨產處分,不予追究,該日之後的處分行為,須以其他財產追徵其價值。

政院曾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核定「政黨或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之協商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該年三月十日行文各機關實施,該草案明定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為基準日,凡是該日後出現之移轉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典權等權利者無效;但經認定非屬政黨應返還之財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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