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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具有國家所有特徵…」瑞士法院裁定 我有權控告ISO

2008/09/18 06:00

〔中央社日內瓦十七日電〕台灣控告國際標準組織(ISO)侵害姓名權一案,瑞士日內瓦邦初審法院昨天程序上裁定,台灣具有國家一切的特徵,具有訴訟權利,全案可進入實質審理。

台灣駐日內瓦辦事處處長沈呂巡說,這一裁定重申瑞士聯邦法院在拉法葉艦弊案中的見解,並且幾乎完全採認了台灣的論點,「不只有法律意義,也有外交意義」,是個好的開端。

台灣的委任律師桑布克認為,台灣勝訴的機會為八成。他說,法院既已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具有法律人格,這個國家的名字就該由它自己選擇,「我看不出法院要如何能決定ISO有權不尊重這個國家的名字」。

ISO今天表示,發言人已下班,暫時無法評論。

總部設在日內瓦的非政府組織ISO在它所訂定的「ISO 3166」國名與地區編碼表中,將台灣稱為「中國台灣省」,廣為國際沿用,令台灣感到國格受侵害;去年七月二十日在日內瓦提起訴訟,要求正名為「中華民國(台灣)」。

案件在去年十一月八日、今年二月二十一日分別開庭,ISO質疑台灣訴訟資格,希望從程序上阻止此案。

據沈呂巡引述法院在裁定中的內容說,原告中華民國(台灣)具有國家的所有特徵,政府對其領土具有主權,並且有效行使;至於它是否為聯合國會員,以及是否和瑞士有邦交,與本案訴訟無關;因此,原告有權成為訴訟的一方。

ISO當初也主張,日內瓦邦法院不具備管轄權,桑布克曾推測其論點可能是因為它最初成立於倫敦。不過,法院也認定,ISO是依據瑞士法律設立於日內瓦的組織。

ISO仍可以針對裁定提出抗告,桑布克認為抗告不會成功,但可能拖延時間。

台灣在提起訴訟之前,已多次由駐日內瓦辦事處與ISO溝通、交涉,並透過律師正式致函,但未獲具體結果。期間ISO曾表示,3166表自一九七四年就已建立,且以中國台灣省稱呼台灣是依據聯合國的做法,並非ISO自創。

但對於一再被張冠李戴和不堪其擾的台灣來說,挑戰聯合國難度極高,因此決定透過控告ISO,尋求至少在國際上非官方組織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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