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細則大翻修 特休假計算3選擇
勞基法細則大翻修
〔記者黃邦平、羅倩宜/台北報導〕勞動部昨起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約定後,可選擇依照到職日、日曆年或會計年度三種不同模式擇一行使特休假權利。 但工業總會直言,「細則解釋的都是枝微末節」、「提高每月加班上限及加班費兩大問題還是無解」;業界要求能放寬勞資協商的彈性,以符合各行業的不同需求。
修正16條 32年最大幅度
這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翻修,是卅二年來最大幅修正,共計修正十六條;除放寬特休假計算方式外,明訂國定假日遇例假、休息日應補假,但不包含投票日;也因應這次修法新增「休息日」,補充修正勞動契約、基本工資、變更工作時間、延長工時等規定;另也修正「平均工資」計算的內涵,「工資明細」應包含項目;且不再另訂童工基本工資,與成人採一致標準。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勞基法規定特休假是依照勞工到職起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換算日數,其實很多企業與勞工過去就習慣採用日曆年給假,只要不低於勞基法規定標準,也可容許採用其他方式換算。不過,如果經由勞雇協商,選定採「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當「年度終結」未休部分折算工資時,也要採同一種模式,例如選擇採取曆年制計算特休假,年度終結就該以日曆年為準。
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說,新公佈的施行細則,重點放在特休假可以曆年制計算,以及未休完須給薪;「這固然可以減少企業在行政作業上的困擾,但與加班無彈性造成的勞資損害,相對來說是枝微末節。」
蔡練生說,一例一休不是怎麼解釋的問題,而是如何讓政策有更大彈性,包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應由四十六小時放寬到五十六小時、加班費計算,都應重新考慮。
他舉例,抓烏魚的業者,一年只有幾個月的旺季,大家都想加班賺錢,「等旺季過了就可好好休息」;但七休一及休息日加班的規定若沒放寬,想趕工的不能趕工,想加班的也不能加班,罔顧勞工的加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