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中市府千坪土地45年 救國團敗訴
2017/02/07 06:00
〔記者楊政郡、蘇孟娟/台中報導〕台中市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四十五年,市府一○四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返還占用逾千坪土地,市政府指出,台中地方法院昨判決救國團敗訴,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但本案仍可上訴。中市救國團總幹事王崇綸指出,將等接獲判決書後,再看團部如何決定因應。
這起一○四年市府提起的排除侵害訴訟,在台中地院大獲全勝,法官判決市府要求拆屋還地部分全准,市府要求起訴前之不當得利(應繳租金)五年四百餘萬元全准、起訴後之租金(一○四年底至今)法官打七折。
法官指出,此案關鍵在於市府有合法中止契約的程序,所以救國團已無合法使用權限,理應拆屋還地及給付租金。中市府指出,台中市救國團在五十八年四月二日與台中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五十八年五月一日至六十年四月卅日共二年,但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長期占用市有土地共約一○八三坪迄今。
台中市民政局指出,救國團多年占用逾千坪土地每年僅支付台中市七十餘萬元占用補償金,早已不符現代地價的比例原則,極不合理;民政局粗估,若以一坪三百元計價,年租金至少五倍於現有的金額。
民政局長蔡世寅表示,此案算是爭取到「土地正義」。
市府籲救國團勿上訴
市府強調,本案勝訴判決,係維護公有財產權益之公正判決,期盼救國團不要上訴,儘速將土地返還市府。
王崇綸回應指出,台中市救國團自民國六十年起在現址推動教育、健康及公益等社會服務多年,之前也曾依「台中市各類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計算建物最高使用年限可到六十年,但市府未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