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條款取代證交法》會計師︰敵意併購風暴襲台股

2018/08/04 06:00

證交法修法3重點(記者王孟倫、高嘉和製表)

〔記者吳佳蓉、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以公司法修法後的「大同條款」,將與「證券交易法」規定出現適用順序疑義為由,決定刪除證交法相關條文。但資深會計師警告,當只要「揪團」集結股東至持股過半,就可「自行」開股東會、換掉董監事,不再限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持股須過半才能發動,因是政府主動修法,將造成市場預期心理,認定是政府「鼓勵」市場派去挑戰公司派;「此門一開」,台股上市櫃公司等公開發行公司,將進入敵意併購暴風圈。

政府變相鼓勵 市場派搶經營權

金管會將修法刪除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四項,未來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過半股權的股東,可不經「請求董事會」過程,直接適用公司法修法後的「大同條款」,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會計師及律師多認為,這或許有利法規明確化,但實務上是否加劇經營權爭奪,反而不利資本市場穩定及小股東權益,加上委託書等相關配套規定也不清不楚;建議金管會應該先聽取業界意見,不宜貿然修法。

不願具名的資深會計師說,未來「大同條款」上路後,當公發公司的大股東持股不足,或是股價長期跌破淨值,發生經營權爭奪的機率大增;如今金管會還要把「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過半股權」情形,明定為一律適用「大同條款」,雖然有利透過市場競爭,讓較優秀的經營者可主導營運,但同時也容易產生利於敵意併購的「惡果」。

股票在外流通 經營權易攻難守

這名會計師解釋,因在實務上,比起非公開發行公司,上市櫃等公發公司股票多在市場流通,持股逾五成的公司派可說是少之又少;若要拿掉公發公司原可優先適用的證交法規範,當然得要更謹慎,多採納業界意見,不應過於急躁。

但也有會計師認為,透過公開收購來併購上市櫃公司,幾乎都得「溢價」收購,就算「大同條款」取代證交法相關規定,反而還增加本來沒有的「持股三個月」才能自行召開股東會等限制,無異是提高公開收購的難度與成本,公司派也不用太過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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