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通達案 林蔚山判賠大同投資人19億

2016/09/30 06:00

大同董事長林蔚山(圖右)需賠償投資人保護中心19億692萬3283元加計5%利息。(資料照,記者李靚慧攝)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昨判決,大同董事長林蔚山需賠償投資人保護中心十九億六九二萬三二八三元加計五%利息,以及相關訴訟費用。由於投保中心是為大同投資人求償,意味著大同投資人的勝利。

該案起於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涉及的「通達案」,林涉嫌投資通達公司致巨額虧損,且涉指示大同子公司收購通達,將個人債務轉嫁大同吸收,使大同在二○○七至二○一○年間,出現高達十七億元的虧損,嚴重損害股東及投資人權益。林蔚山因此案觸犯證券交易法的加重背信罪,二審被重判八年徒刑,案在高院更審中;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另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高院昨判決,林蔚山應給付投保中心十九億餘元,以及自二○一二年十二月廿七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利率以年息五%計算,訴訟費用也由林蔚山負擔。

對此判決,大同公司晚間發布重大訊息表示,該案為董事長林蔚山「個人」的官司,與大同公司無關。大同表示,截至昨晚,林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判決後,將委託律師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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