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大同條款」不適用大同? 經部:需與金管會再商榷

2018/07/06 17:43

經濟部。(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公司法今三讀通過,涉及廣泛的「大同條款」拍板定案,未來半數股東持股3個月以上即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外界憂心將使中資等市場派挑戰台灣公司經營權。不過此「大同條款」竟不一定適用於大同!經濟部今表示由於公發公司受證交法43條之5規定,收購持股過半召集臨股會需經請求董事會,與公司法規定不符,經部將與金管會細部確認公發公司是否適用,金管會也會提出配套修法。

公司法今三讀通過,本次修法牽動最大的173之1項「大同條款」正式拍板,未來持股超過3個月以上半數股東即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對公司派造成相當大挑戰,外界預期將對公司經營權穩定產生巨大影響。

不過此「大同條款」卻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上市公司。經濟部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公司法修法相關成果,針對大同條款可能危及公司經營權質疑,次長王美花表示該條文尚有與證交法43條之5的法律競合問題,兩者針對同一事項但規定不一致;而公發公司將適用哪一條,經濟部將再與金管會進行細部確認,金管會也會研擬條文提出配套修法。

證交法43條之1中規定,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所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受公司法173之1項規定之限制。而公司法173之1規定半數股東持股超過3個月以上,不需經過董事會同意即可自行召開臨股會。

王美花說,證交法相關規定沒有持股期間限制,但要請求董事會召集;而公司法規定有3個月持股限制,但不需經董事會召集,兩者規定顯有不同。她表示,非公發公司適用公司法較無疑義,但公發公司需適用何條文,經濟部尚須與金管會進行確認。

而在外界憂心中資等將擾亂經營權部分,王美花也說,中資威脅等問題目前在處理上已有審核機制,未來也會一起配套處理,但此並非公司法條文部分。

而對外界認為「大同條款」將使公司經營權不穩定,王美花也表示立院最後認同持股3個月以上的配套方案,而該條停止過戶的時間點為準,而公發公司自停止過戶到召開臨時股東會尚有30天,因此最少會有4個月時間可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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