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櫃買:申請股票上櫃的食品公司 應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

2015/01/30 15:35

有鑑於食安事件不斷,為強化食品安全並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櫃買中心表示,自即日起以食品類股或餐飲收入占營業收入50%以上的申請股票初次上櫃(IPO)公司,應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本報資料照)

〔記者張慧雯/台北報導〕有鑑於食安事件不斷,為強化食品安全並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櫃買中心表示,自即日起以食品類股或餐飲收入占營業收入50%以上的申請股票初次上櫃(IPO)公司,應設置實驗室自主檢驗,以期保障國人健康及投資人權益。

櫃買中心日前公告修正上櫃審查準則等規定,未來上櫃產業類別係屬食品工業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50%以上之IPO公司,應設置實驗室從事自主檢驗;另外,如食品相關產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是委託外部機構辦理檢驗者,則受託檢驗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應該經過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或衛生福利部委託機構的認證或認可。

同時,為瞭解IPO公司對食品安全作業執行情形的完備性,上櫃審查準則另要求IPO公司於申請時,尚需檢附獨立專家就公司的食安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等出具合理性的意見書。

基於對國內外申請IPO公司規範的衡平性,以食品類股或餐飲收入占營業收入50%以上的外國公司,除比照本國公司設立實驗室及由獨立專家出具食安監測計畫、檢驗週期、檢驗項目合理性的意見書外,如果委託外部機構辦理檢驗者,則受託檢驗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應送交經當地主管機關、國際性認證機構(例如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或亞太實驗室認證聯盟APLAC之相互承認協議簽署成員等),或相關主管機關委託機構認證的實驗室或檢驗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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