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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新增4種防逃機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案,針對替代性羈押相關條文,初審通過立委周春米所提的修正動議,新增四種防逃機制。(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案,針對替代性羈押相關條文,初審通過立委周春米所提的修正動議,新增四種防逃機制。(記者謝君臨攝)

2018/11/01 16:1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防逃機制法規出現新變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案,針對替代性羈押相關條文,初審通過立委周春米所提的修正動議,條文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被告除須向指定機關報到,另新增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未經許可不得離開特定區域、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分交付護照及旅行文件等。本案將交由黨團協商。

針對刑訴法第116條之2修正條文,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於審查時強調,防逃機制需強化,就現行實務而言,我們的替代性羈押方案仍處於石器時代,法官裁定被告須定時向特定派出所報到,但派出所不具防逃機具、設備,具有風險;黃國書指出,此修正案社會責任重大,他希望儘速三讀通過,甚至從今天就開始施行。

黃國昌表示,此條文修正通過後,將授權法官多元替代性羈押方案,目前僅有一個問題,就是此修正案三讀通過後不溯及既往,但接下來的法律效果為何?應該清楚地讓大家知道。

黃國昌舉例,比如說慶富案讓陳慶男交保的法官,他覺得很不妥,只是限制住居到派出所報到,根本是開玩笑,等到這個法生效後,他是否可以馬上重新裁定,不會有法律溯及既往的問題,還是法官必須受到他先前的裁定所拘束,只能繼續用石器時代的警局報到制度,來確保犯嫌不會落跑?

對此,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回應表示,在現行法規之下,如果法官認為原來的處分不足以達到處分的目的,本來就可以更正、調整,如果將來在施行法裡面,就特別的法律明文處理,是可以的。

修正條文明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戶籍或限制住居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到,並接受適當之科技監控,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也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須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前項各規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變更、延長或撤銷。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左)1日赴立院報告備詢,會議前向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右)致意。(記者劉信德攝)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左)1日赴立院報告備詢,會議前向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右)致意。(記者劉信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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