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CFC上路〉CFC制度明年上路 留意兩大豁免條款

2022/10/16 05:30

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境外來源所得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則有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巴拿馬等32個。圖為新加坡濱海灣金沙酒店。(法新社)

記者鄭琪芳/專題報導

CFC制度實施前後之稅負效果

為防止企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簡稱CFC),將盈餘保留於CFC不分配以規避我國稅負,財政部分別於2016年及2017年訂定營利事業及個人CFC制度,若持有符合定義的CFC,應認列其投資收益課稅,行政院已於今年初核定CFC制度於2023年起施行。不過,財政部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不會溯及既往、且有豁免條款。

所謂CFC,指企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地區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包括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持有境外公司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股權控制),或對境外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實質控制),至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包括「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所得稅率70%」及「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境外來源所得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

財政部公告69個低稅負地區 星、港、大馬入列

財政部2018年公告,「法定稅率未逾我國所得稅率70%」包括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保加利亞、澳門等37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境外來源所得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則有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巴拿馬等32個。官員指出,未來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名單每年公告一次,今年11月底前將更新名單。不過,這份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適用應以實際情況認定。

官員表示,過去不少企業或個人將利潤移轉並保留於CFC,再透過控制CFC的股利決策,不分配盈餘以規避我國稅負。舉例而言,甲公司對開曼群島一家外國公司持股50%,這家CFC投資海外A公司獲配股利2億元,但保留盈餘未分配,所以我國對甲公司透過CFC的投資收益課不到稅。

然而,明年CFC制度上路後,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以防杜企業或個人藉由CFC規避稅負。因此,CFC上路後,上述情況下,甲公司就要認列CFC的投資收益,課徵營所稅2,000萬元=(2億×持股50%×稅率20%);若是個人持股CFC,則要課徵基本稅額(最低稅負)1,866萬元=(2億×持股50%-免稅額670萬)×稅率20%。

當年度盈餘提前課稅 不是加稅、不溯及既往

不過,為了避免重複課稅,待企業或個人實際獲配CFC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課稅,並設有國外稅額扣抵及出售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等機制。因此,官員強調,CFC制度不是加稅措施,而是提前課稅。

另外,CFC制度有兩大豁免條款,包括「CFC有實質營運活動」及「CFC當年度盈餘700萬元以下」,排除適用。所謂「實質營運活動」,指CFC在當地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僱用員工經營業務,且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CFC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的合計數,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收總額低於10%)。另,為避免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若持有多家CFC,只要當年度盈餘合計逾700萬元,就不能豁免。

財政部並指出,CFC制度不會溯及既往,2023年度以後發生的盈餘才須按CFC制度計稅,2022年度以前發生的盈餘仍於盈餘分配日所屬年度計稅;而且,若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轉投資事業的投資收益,因轉投資事業可能保須留盈餘以備營運資金或再投資需求,非基於避稅動機,無論該損益所屬年度,以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一手掌握經濟脈動 點我訂閱自由財經Youtube頻道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財經】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相關新聞

今日熱門新聞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財經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