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掏空手法進階 客製化、創新難辨別

2021/01/10 05:30

小股東 可要求公司揭露之事項

記者溫于德/專題報導

掏空三手法

宇軒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廖芳萱分析,掏空依難易程度不同可分為「低階」、「中階」、「高階」等三種手法;早期跨國設立海外公司不易,以手法簡單的「低階」最為常見,隨著經濟環境國際化,跨國設立公司愈趨容易,「中階」、「高階」犯罪模式屢見不鮮。

「低階」是指,由A公司老闆或利用親友掛名成立的B公司組成共犯結構,一旦A公司有買賣需求,會以高於市價的價格指定向B公司購買,如此一來,A公司便會不斷虧錢、B公司獲利則不斷上升,最終導致A公司虧損,實現掏空;另一種更簡單方式則為,老闆直接要A公司財務將帳上現金以業主往來為由,移轉給B公司帳戶。

虛增營收 不法所得放進私人口袋

「中階」通常涉及多家公司,最廣為人知的手法是「虛增營收」,是由A公司假造訂單出貨給共犯設立在海外的B公司,製造營收、獲利大增假象,A公司便可炒作公司股票或向銀行貸款,再將不法所得放進私人口袋;另一種方式則是利用海外公司不易被查核特性,將利潤留在海外公司,再用投資名義以海外公司現金購入不記名的特定金融資產,經盜賣資產後將現金放進個人帳戶。

「高階」則指公司專為客戶打造的金融商品,因具備「客製化」和「創新」兩大特點,導致一般人不易了解金融商品附隨的價值與風險,甚至是金融商品背後隱含的交易條件便投資,幾乎都要待知情人士自爆,客戶才知受騙上當。

至於如何避免小股東遭掏空、血本無歸,縱橫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周武榮律師建議,小股東應聯合要求公司「充分揭露財務資訊」、「不定期揭露重大事項」。

就「充分揭露財務資訊」部分,周武榮指出,小股民得依證交法相關規定,要求公司定期舉辦股東常會,並於開會時分送股東年報,而年報內容須依「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規定,記載包括:公司治理報告、募資情形、營運概況、財務概況、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與風險事項等事項。

就「不定期揭露重大事項」部分。周武榮解釋,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並損及股東權益或對公司營運產生影響,小股東可依證交法規定要求不定期揭露重大事項,另公司若發生「年度財務報告與申報財務報告不一致」、「取得或處分財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等情況,也可要求不定期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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