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公司股東變更未登記 投資紛爭難斷 後患多

2021/01/03 05:30

股東變更登記停看聽

記者陳慰慈/專題報導

不少公司股東名冊異動,因辦理增資或減資等計畫,未能即時辦理股東變更登記,風險雖未於當下立即顯露,然一旦有紛爭,官司訴訟恐接連不斷,當初承諾的投資也可能變成借款被討回。

林姓生技博士生前投資新北市一家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執行長。林男驟逝後,遺孀提告主張2014年間,醫材公司因周轉不靈,向老公借款1千萬元,並簽立支票供借款擔保,同年12月底為清償日,醫材公司因存款不足要求她暫緩提示,迄今仍未償還,去年2月她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置之不理,才提告要求返還1千萬元。

醫材公司張姓創辦人則表示,2014年間公司草創期欠缺資金,經吳姓友人介紹認識林男,林男以自家藥品公司資金墊付出資額,分2次共1千萬元匯款給醫材公司,當時醫材公司仍持續虧損,須找尋其他投資者辦理增資計畫,致無法確定增資資本額,未能即時辦理變更股東名冊,林男為維護股東權益,雖無成立借貸契約真意,仍要求醫材公司簽立以其妻為貸款人的借據。

張男強調,林男是公司實質股東,除以股東身分出席股東會,並擔任公司執行長,曾帶領公司其他股東前往馬來西亞考察,且多年來任憑支票請求權罹於時效,林男與其妻均未請求清償或支付利息,顯示雙方並非借貸,全案因林男去年驟逝,遺孀不知緣由才誤以為是借貸。

吳男證稱,介紹林男投資醫材公司,林男擔任醫材公司執行長並印有名片,他則是策略長;醫材公司中國分公司董事長表示,林男是吳男介紹的投資者兼任執行長,並當董事會議主持人,所有人都把他當董事,但股份喬不好無法登記,所以先以借據方式簽立契約,因隔天要付款。

法官依醫材公司抗辯及證人供詞認為,雖可證林男有意投資該公司,並願先提供1千萬元供公司周轉,但雙方股權分配尚未談妥,未簽立投資契約,也未將股份移轉登記給林男,認定雙方談妥投資契約前應屬借款關係,新北地院今年12月判醫材公司敗訴,仍可上訴。

未變更登記 不影響拋棄出資額效力

另一起糾紛案例是,陳女投資桃園一家營造有限公司2,100萬元,2017年底拋棄出資額,並經另一股東同意,但公司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導致公司解散時,她仍被稅務機關視為公司的法定清算人,提告確認出資額法律關係不存在,一審認為有限公司股東拋棄股份,必須進行減資,但營造公司並未辦理或將股東姓名自公司章程刪除,難認拋棄股份生效,判陳女敗訴,她不服上訴;二審認為營造公司雖未辦理減資及股東變更,仍不影響陳女拋棄出資額效力,今年5月改判陳女勝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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