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想從公司違失中脫身 獨董應留「紀錄」

2020/12/13 05:30

公開發行公司獨董的專業資格

記者錢利忠/專題報導

我國的公司治理的內控制度從過去的監察人,轉變為現今的獨立董事制度。獨董在董事會的權限,相較於一般董事來說,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不僅可以比照監察人獨立召開股東會,也能事前於審計委員會上檢視公司財務報表,只要財報在審計委員會卡關,就進不了董事會討論,由此可知獨董權力有多大。

沒出席董事會 無法免責

不過,擁有多大的權力,就意味著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實務上常見到爆發內控違失的公司,董監事常以不具有會計或金融專業、相信簽證會計師、只掛名背書,沒出席董事會等理由,當作向法院主張免責的事由,但這些藉口在法院上並不太管用。

當董事會成員被投保中心提起團體訴追求償,身為董事會成員的獨董,自然也成為被求償的對象之一,難以獨善其身。要想從公司的違失中脫身,只有向法院證明「已善盡注意義務」一途。例如,有白紙黑字或錄影錄音的會議紀錄,能證明曾在董事會上提出反對意見等。

定期開會 留下會議紀錄

至於如何才符合「已盡相當注意」?首先有幾個步驟可參考,既然答應擔任負有監督公司治理責任的獨董,除有義務深入了解公司營運外,也應清楚公司的財報、法遵等內控機制;最好能定期與簽證會計師開會,且留下「會議紀錄」,並時刻掌握公司動態,舉凡公司重大交易或資產處分等情況時,獨董都應站在維護股東權益的立場,嚴謹把關。

而有哪些動態須掌握?證交法第14-3條有明確規定,公司訂定或修正內控制度、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背書,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以及簽證會計師的委任、解任等,獨董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然而,隨著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下設功能性委員會的數量愈來愈多,也衍生出獨董人數不足的難題,1人身兼數家公司獨董的情況已是常態。根據今年2月才公布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4條規定,獨董應具備專業知識,持股應限制,不宜同時擔任超過5家上市櫃公司董事(含獨董)或監察人,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不過「不宜」同時擔任5家公司董事,僅止於建議,並無強制性,唯有靠獨董自己量力而為,落實監督公司治理的責任,強化專業並確實花時間投入,才不至於監督過失而被官司追著跑。(資料提供:典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丁昱仁,整理︰記者錢利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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