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司法熱點〉公司債權人也可請求查閱財報

2020/12/06 05:30

那些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檢查人

記者林嘉東/專題報導

中華海事法律事務所長蔡家豪律師指出,當前台灣公司在治理上大多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多數股東並不會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及管理,更遑論公司的財務、業務等實際營運狀況,造成股東與公司經營階層間資訊高度不對等的現象。

蔡家豪表示,台灣屢屢發生企業經營者為了一己之私,未經董事會決議,以假會議紀錄、假帳隻手遮天,或自肥、或侵占公司資產掏空公司;因此,2018年11月實施的公司法,除了修正選派檢查人的規定外,另強化監察人的功能,擴大監察人的檢查業務範圍。

蔡家豪指出,以往,監察人在監督公司業務時,僅能查核簿冊文件,造成檢查過程不便,公司法第218條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並得隨時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帳簿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提出報告,且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少數股東 可聲請選派檢查人稽核帳目

此外,台灣的中小企業多由家族成員組成,監察人也大多由公司負責人的親人擔任,監察人的功能不彰,淪為橡皮圖章。新公司法另明定股東對於公司有關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也有審閱權,藉此保護少數股東的權益。

蔡家豪說,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蔡家豪強調,除了少數股東請求選派檢查人外,公司債權人也可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在一定範圍內,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拒絕提供查閱,會被處以台幣24萬至240萬元。

至於,檢查人查帳出爐後,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司若對於檢查人的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也都會被處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蔡家豪特別提醒,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其必要性,以免浮濫。此條文的修正,是希望可藉由外部專業第三人稽核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彌補監察人監督機制之不足,保障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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