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買到商品有瑕疵 可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2019/11/25 05:30

返還(減少)價金案例篇

記者楊國文/專題報導

維鐸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陳振瑋指出,民法第354條規定,賣方應擔保交易物移轉給買方時沒有瑕疵。若交易物有瑕疵,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要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或請求減少價金。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先前已支付的價金。

交易物瑕疵 精神上不安寧也算

律師陳振瑋表示,所謂「物之瑕疵」,是指未具備物應有的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且,不以物質上為限,且程度非輕微者,例如凶宅,雖然使用上與一般住宅無異,但可能使居住的人心靈、精神上不安寧,可視為有瑕疵。

司法實務上,關於「物之瑕疵」案件,以房屋買賣為最大宗。因房地產價格高昂,糾紛金額動輒數十萬到上千萬元。因此常常都要透過法院解決糾紛;此類瑕疵擔保案件中,影響勝負的最主要爭點是「房屋是否存在『瑕疵』」和「買方是否從速檢查並於期限內行使權利」。法院認定房屋有重大「瑕疵」者,常見者如嚴重滲漏水 、凶宅 ,交付屋況與保證內容不符者也是。如宣稱每戶皆配有溫泉設備,實際上卻沒有。

律師陳振瑋強調,買方於受領房屋後應依立即檢查。如發現瑕疵應即通知賣方,若瑕疵屬立即得發現者,買方卻未發現或未通知賣方,不得再要求賣方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是「不能即知之瑕疵」,如海砂屋 、房屋傾斜 等,則不受「未立即檢查」的限制,得於日後發現瑕疵時再通知。

檸檬車訴訟 通常只判減少價金

購車也是法院常見的糾紛類型,比較值得探討的是「檸檬車」的問題。所謂檸檬車,是指剛購買的新車立即出現問題而需檢修,消費者常常會感到心酸因此稱為檸檬車,因為檢修紀錄可能會導致車子日後交易損失。消費者也會認為才剛花了近百萬買一輛新車卻馬上有瑕疵,心有不甘因此鬧上法院。這類的問題除非是有重大瑕疵,否則法院通常只能判減少價金。

為保障自身權利,律師陳振瑋建議,民眾購屋、購車時應謹慎,確保無「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房屋有瑕疵」的情形,且應於交屋、交車後儘速檢查。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方若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賣方,並於通知後六個月內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同法356條也規定,若發現瑕疵而怠於通知賣方,則視為已承受此物件,不得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60條則規定,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其免除或減輕責任的契約無效,買方仍得要求其負起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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