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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交換日記曝光 猥褻男判38年關5年半

2015/10/01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年逾50歲的林姓男子,猥褻國中女學生小婷(化名)超過3年,至少12次,還對小婷說:「為什麼不讓我爽一下?」小婷不敢聲張,在日記寫下心聲,並因她和同學玩「交換日記」而曝光,台中高分院雖以一罪一罰,重判38年的「宣告刑」,但「執行刑」僅5年半。

判決書指出,小婷讀國小就被林男強制猥褻,直到小婷讀國中,長達3年多,小婷曾反映被猥褻,但父母沒有報警。去年9月,小婷的國中導師在課堂講解性侵害,小婷在日記寫下「班導所說的強暴事件,正是我的心聲,當時班導講時,我真的有點想哭」、「對我毛手毛腳的,甚至親吻我的胸部」,小婷和同學玩「交換日記」,但拜託同學不要將內容講出去,並寫下「I really feel sad now!」(我現在深感憂傷),但同學仍轉告導師,再通報警方。

時間逾3年 至少犯案12次

小婷出庭時情緒崩潰,哭訴指林男最後一次猥褻她時,還說「妳為什麼都不讓我爽一下」,顯示小婷已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苗栗地院對林男判宣告刑38年,但執行刑只5年半,苗栗檢方認為林男犯行逾3年,造成小婷難以恢復的心靈創傷,38年與5年半的差異太大,不符合比例原則,量刑太輕「難收懲儆之效」,故提上訴。

台中高分院則認為,林男犯加重強制猥褻罪,刑度是3年至10年,林男惡行雖造成小婷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林男罪行比強制性交輕,也未用殘暴威脅等手段,本身有慢性病宿疾,且賣屋想賠償和解,一審判5年半,二審法官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也妥適,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宣告刑38年,執行刑5年半,還可上訴。

法界說,宣告刑是指裁判上實際量定以後對外所宣示之刑罰,即在法定刑之範圍內所量之刑罰。如果同一被告在判決確定前犯了一連串相同或不同的多數罪,每個罪都要單獨處罰的話,依刑法規定,應該「併合處罰之」。併合處罰是由法院用裁定或判決來定被告的刑期。定出來的刑期,才是被告應接受執行的刑期,稱為執行刑。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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