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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車侵權 強生判賠187萬

強生健身器材在健身車上使用強生(英文Chanson)及「X-bike」兩個商標字樣。(晨昌健康科技公司提供)

強生健身器材在健身車上使用強生(英文Chanson)及「X-bike」兩個商標字樣。(晨昌健康科技公司提供)

2012/05/04 06:00

〔〔記者王定傳、謝鳳秋/綜合報導〕擁有「X-BIKE」商標的健身車業者晨昌健康科技公司,因不滿國內知名的強生健身器材公司,在市面上販售類似產品,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指控強生涉侵害商標、專利權,並求償三百七十五萬餘元;法官審理後認定強生公司雖未侵害「X-BIKE」商標,但確實侵害到對方的專利權,判賠一百八十七萬餘元。

擁有「X-BIKE」商標的晨昌健康科技公司,與擁有專利權的滿吉碩實業有限公司,聯合控告對手強生公司在自己各營業店面與網路上,以四千九百八十元販售與「X-BIKE」幾乎相同的產品,涉侵害商標及專利權,求償三百七十五萬餘元。

強生公司反駁,「X-bike」是健身器材業者形容室內健身車外觀的用語,何況產品上除X-bike外,還加上「Chanson」,且強生商品如「僅供腳踩踏無法訓練手部」等特色,與對方所申請的專利不同。

商標部分,法官認定,未侵害晨昌公司的商標權;但專利部分,因強生的產品符合滿吉碩申請專利範圍,故判強生須給付滿吉碩一百八十七萬餘元。

晨昌總經理陳英權昨出示「X-BIKE」商標登記書指出,仿冒東窗事發後,強生才申請「X-bike」商標,原打算只要強生展現誠意道歉及賠償,但強生方面態度仍十分強硬不認錯,他將針對侵犯商標部分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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