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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生女 荷蘭情夫來搶娃

2011/10/19 06:00

〔記者項程鎮、余瑞仁/綜合報導〕百年前有荷蘭船醫放捨痴情的安平金小姐和她的私生子,今日卻有荷蘭工程師跨海來台打官司,要向一夜情的寶島姑娘爭他的私生女;時空場景錯置,此番卻是荷蘭情郎失望而歸。

荷蘭散心 認識情夫

荷蘭籍男子泰森(Tijssen)指控張姓台灣女子婚後與丈夫吵架,到荷蘭散心時與他交往並同居近2個月,張女後來還二度回荷蘭找他,2人又共度1個多月,2年前張女在美國產下一女,帶回台灣撫養,泰森依交往時間推算,認為是他的骨肉,跨海來台灣提告,盼2歲女娃「認祖歸宗」,但最高法院判他敗訴確定,泰森爭女夢碎。

夫妻主張小孩非混血

女娃的生父到底是誰?外型像不像洋娃娃?相關律師指出,本案在桃園地院、高等法院審理時,張女和丈夫當庭提出照片,指女娃是黑髮、東方臉孔,根本不像混血兒,夫妻同一陣線,力主女兒是正港台灣版,不解泰森為何糾纏不休?

泰森、張女、黃姓丈夫,3人都約30歲,泰森是荷商派駐台灣工程師,經常台、荷兩地跑,除了本案,泰森另向板橋地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張女與黃男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泰森目前人在荷蘭,其委任律師表示,本案上訴三審之前,已向泰森分析過勝訴機率不大,但泰森仍想爭取孩子,遂提出上訴。

據指出,張女於97年2月與黃男舉行婚禮,但結婚未久就爭吵,張女自己找2個朋友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作證,但當時黃男不在場,離婚協議形同無效,同年4、5月間,張女在荷蘭與泰森同居,但事後她和丈夫復合,隔年2月才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並將結婚日期登記為97年5月16日,從這天開始,張女與黃男已是法定夫婦關係,但這天剛好也是張女在荷蘭與泰森同居的期間。

判決指出,張女主張,她在婚禮隔年才去戶政事務所,依算命的交代,將結婚日期登記為97年5月16日,盼使2人的八字較合,而女兒也是在2人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當然推定是夫妻的骨肉。

荷男強調同居時播種

泰森則主張,張女從97年4月13日至5月24日,去荷蘭和他同居並發生關係,97年12月至98年1月4日,張女又到荷蘭找他,雙方又發生關係,張女返台後,98年1月26日打電話告訴他已懷有他的孩子,同年9月14日在美國生下一女,泰森據此推算,張女受孕時正好是97年12月至98年1月4日2人同居時期,故認為女娃是他的種,來台打官司爭女。

合議庭判決泰森敗訴的主要理由為,不管女娃是誰的骨肉,依民法規定,只有她的合法父母,或女娃本身,才能提起否認親子關係訴訟;泰森無權提出。

合議庭也認為,泰森雖主張,97年5月16日這天,張女在荷蘭與他同居,不可能在台灣辦結婚登記,但他無法舉證張女假結婚,依我方戶籍法規定,須推定張女與黃姓丈夫結婚成立,女娃也被推定為2人婚姻存續下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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