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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施工害撞傷 未約定和解可提告

2010/12/06 06:00

台南李先生問:

我弟弟2個月前騎車時,社區施工沒有作好管制,他撞到停在路中間的工程車而受傷,工人當場拿了1000元叫他快去醫院,事後發現,機車損壞嚴重,修了4000多元,且他右手骨折,住院2天,損失不只1000元,但施工單位說,已當場和解拒賠,也說我們不能告傷害,是這樣嗎?遇到車禍該怎麼自保?

蔡世祺律師答:

若施工單位有故意或過失,致您胞弟受損害,且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則您胞弟應依民法第184第1項前段規定向施工單位請求損害賠償責任;惟施工單位若是在執行公權力過程所造成您胞弟的損害,他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施工單位求償。

民法上和解雖沒有一定方式,但通常會以雙方私下協商後,經書面簽立和解條件及履行方式以為依據,除非施工單位與您胞弟有以當時交付的這1000元為和解條件,否則此舉充其量僅屬於道德上的慰問金給付,並不能因此免除其應負擔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上,若工人施工過程未遵守法令,致您胞弟受傷,則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刑責,此罪要由被害人於知悉行為人起6個月內提告,除非雙方已和解並約定放棄刑事告訴權,否則被害人刑事傷害告訴權並不因此消滅。

遇到車禍事件時,應先保持事故現場原貌,拍照蒐證,並報警至現場處理,釐清責任歸屬,以利後續賠償事宜進行。

(勝隼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蔡世祺律師解答,記者劉志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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