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婦躁鬱症 無關貶抑不起訴
2010/06/21 06:00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劉婦到護膚店做臉,不滿周姓店員推銷產品,表明拒買,並叨念購買經驗,店員不耐煩,回了一句「妳是有躁鬱症喔?」隨後又補稱「妳很容易讓人家得躁鬱症ㄋㄟ!」被劉婦狀告公然侮辱。檢方認為,躁鬱症無關人格及地位高低評價,偵結不起訴;高檢署二度發回續查,板橋地檢署維持一貫觀點,偵結不起訴。
檢方調查,本案發生在98年6月26日傍晚,地點在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某家護膚店,整個對話過程,被劉婦用手機錄下,事後狀告店員罵她有躁鬱症,涉嫌公然侮辱。
檢方認為,根據劉婦提供的錄音光碟前後對話來看,劉婦希望獲得優惠價格,要求店員不要再推銷其他產品,但劉婦不斷重複相同話題,致店員產生不耐煩,但過程語氣和平,並無爭吵或言語衝突,並無嘲諷劉婦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