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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轉賣盜版光碟 也算侵權

律師孫治平。(記者何瑞玲攝)

律師孫治平。(記者何瑞玲攝)

2009/11/09 06:00

讀者小可(大學生):

為了省錢,在夜市買日本偶像劇光碟片,看完後拿到網路上用二手價拍賣,結果被一家公司控告侵權,說我違反著作權法。我很納悶,因為那部日劇在台灣沒有發行,只有夜市有賣拷貝片,重製的不是我,我只是買來看完後覺得丟掉可惜,才想上網用二手價轉賣,這樣也觸法嗎?

律師孫治平答: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政府訂定著作權法,保障創作者及獲得授權的合法代理公司權益,因此,不管該部日劇在台灣有無台製版影片發行,都不能重製販售。因此小可可能是買到盜版片欲網拍,被代理權公司控告侵權。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w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小可行為是觸犯該法第91條第2款,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面臨6月以上、5年以下刑責,代理公司還能要求民事賠償,因此讀者到夜市應避免買盜版光碟片,如果買了只能在家自行觀賞,不要轉賣。

(致勝律師事務所孫治平律師回答,記者何瑞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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