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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遲繳 600變1000 搶錢啊?

2009/08/13 06:00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女市民投訴,指丈夫駕車紅燈右轉被警察攔下開單告發,明明只是600元的罰款卻在繳納期限過後幾天,因逾期要多繳400元,儘管相關單位回覆這是根據相關法規的裁罰,但她認為不景氣下,滯納金比銀行引人詬病的循環利息還要高,政府明顯在搶錢,實在不合理。

楊女向本報投訴指出,丈夫在7月7日上午駕車行經三民路、育才北路口時,因未依標誌指示違規右轉,當場被警察攔下開單告發,當時該警察表示罰款是600元,丈夫收下罰單後,誤以為只是告發單,日後會再收到一張繳費的正式罰單。

結果楊女在7月28日才發現,當時現場開出的罰單就是直接繳費單,但繳費期限為7月22日已經逾期,於是去電交通隊查詢,對方告知因逾期而需改繳1千元,並須在8月22日前繳交,她因此再透過民代提出申訴。

而最近台中區監理所函覆表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該案到案日期為7月22日,應繳納罰款600元,但逾越應到案日期30日內,則要裁罰1千元,依此累進400元的滯納金。

但楊女為此質疑,僅逾期6天竟要多繳400元,將近1倍,且罰單上並未註明逾期罰鍰的計算方式,更令人感覺有剝削民眾之嫌,一旦民眾出國或稍微疏忽,就要面臨比銀行循環利息還高的裁罰,實在不合理。

楊女強調,雖然對這多繳的400元無意討回,也理解惡法亦法的原則,但景氣畢竟不好,政府此舉好像是在搶錢,該制度是否合理實在有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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