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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偷竊微罪>女押月餘拒開口 檢以年籍不詳起訴

圖為當時這名女子行竊專櫃內衣被捕情形,她沈默以對,不說話就是不說話。(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圖為當時這名女子行竊專櫃內衣被捕情形,她沈默以對,不說話就是不說話。(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09/06/03 06:00

在賣場偷內衣被逮

〔記者林慶川、林俊宏、張文川、孫友廉/台北報導〕就是不說話!1名女子今年4月在賣場偷了1套內衣褲被逮,她進了警局自偵查程序後,就再也沒有開口說過話,檢方窮盡各種方法查了1個多月,還是無法讓她講1句話,也查不出身分,昨天只好用在被告欄上填入「姓名年籍不詳」、「代號A女」的方式起訴她,創下司法罕例。

不知被告身分,要怎麼起訴?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楊榮宗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起訴書中應載明被告姓名、性別、年齡等,若沒有這些資料,則「其他足資辨別的特徵」也可以,因此會將女子照片一併移審法院。

再不開口恐遭續押

法界人士指出,女子移審法院後,若還是不開口,有可能會被續押,直到全案判決確定後,直接發監執行。

此名年約20餘歲的女子今年4月17日下午1時許,至台北市萬華區峨嵋街西門誠品百貨涉嫌偷走放在陳列架上的1套定價3800元CK牌女性內衣褲,行竊後被店員聯手抓住報警,並在她的手提包內起出贓物。

原本單純的小竊案,之後卻出現「默劇」般的戲劇性發展,因為女子被送警查辦後再也不說話,把「行使緘默權」的法律權利發揮得淋漓盡致。

女子進萬華警分局後就沒開過口,警察一度以為她是啞巴,還是店員證稱抓住女子時,對方以標準國語說「不是我拿的」、「不要冤枉我」等語,才確認她只是不開口。

檢警查不出她是誰

警方指出,該女子沒帶證件,不願表明身分,全程不說話就是不說話,警察問不出女子姓名,只能確認「應該是本國人」,經向檢察官請示,對女子拍照後,在移送書上的姓名欄填寫「如照片所示之人」移送法辦。

檢認為有逃亡之虞

女子到了地檢署仍不說話,雖是輕罪,但因年籍不詳,檢方擔心放走她,無法送達傳票,被迫以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女子在台北看守所關了10多天,檢察官郭瑜芳提訊她,開庭時勸說「這是輕罪,如果妳願意說出姓名,我可以讓妳交保」,但「年籍姓名不詳女」面無表情,仍不開口,郭問不下去,庭訊10分鐘即結束;羈押在台北看守所期間,該女對於生活起居會應答,但一談及個人身分、背景等方面問題,就避而不談。

身分背景就是不說

檢方仍透過各種管道希望查出她的身分,也把她的指紋送刑事局,因無前科,也查無指紋相符資料。又指揮萬華分局在轄區內查訪也無所獲,後來還一度函詢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了解是否有此特徵的人曾經就診;5月中旬有人出面指認,也沒有結果,無名女來自何方?迄今仍是個謎。檢察官郭瑜芳昨天苦笑的說,已窮盡調查之能事,還是無法查出女子姓名,因此以「代號A女」起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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