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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女同事如廁 科技男判囚7個月

在科技公司工作、有偷窺前科的盧姓男子涉在公司內女廁再以手機偷看女同事如廁,台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他七月徒刑。(圖為手機偷窺示意圖與本案內容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在科技公司工作、有偷窺前科的盧姓男子涉在公司內女廁再以手機偷看女同事如廁,台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他七月徒刑。(圖為手機偷窺示意圖與本案內容無關,記者王俊忠攝)

2024/10/15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曾在台鐵站女廁以手機螢幕反射手法偷窺女性如廁的盧姓男子,是台南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二○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八點多,在公司女廁內故技重施,女同事發現有手機伸進廁間隔板下方空隙處,立刻逃出女廁,並請另名謝姓女同事幫忙查看,謝女發現盧男從女廁走出,報警查辦盧嫌。台南地院法官查依刑法妨害秘密罪判盧男須入監七月徒刑,還可上訴。

躲進女廁 手機螢幕反射手法偷窺

判決指出,盧男辯稱是男廁滿了,因內急才到女廁旁無障礙廁所如廁,否認拿手機偷窺,轉身要離開時遇到謝女,謝等兩名兩女是臆測他偷窺。謝女證稱,當時進入女廁、看到盧男從第三間廁間走出來。

刑事庭法官並調閱廁所外走廊監視器影像,確認當時除了盧男,沒有其他人往女廁方向進入。

在台鐵女廁等處犯案 又對女同事下手

法官也查出盧男曾於二○二二年、二○二三年進入台鐵站等女廁偷看女性如廁被判刑、起訴,犯案手法都如出一轍,與本案有極高關聯性,可補強受害女同事證述的可信性。

此外,盧男對有無進入公司女廁及在何處遇見謝女?前後供述莫衷一是,法官指其辯詞難以採信;且從女同事等人證詞及監視器影像,顯示盧男離開女廁之前,無可疑人士從女廁方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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