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惡鄰趕不走 對付歹厝邊有「法」寶
2024/09/06 05:30
記者黃佳琳/專題報導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住在公寓大樓的民眾越來越多,一旦遇上壞鄰居影響生活品質、心力交瘁,只要用對方法,不但能讓「歹厝邊」受到應有懲罰,還能令其強制搬離,遠離惡夢。
住戶或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高雄市三民區某大樓擁有一樓店面的楊姓男子,把房子租給許姓男子,許男用來開設宮壇,信徒頻繁進出大樓、燃燒香燭金紙,社區民眾苦不堪言,社區管委會通過「不得設置對外開放之宗教設施」,再寄發律師函要求許男遵守社區規約,但許男置之不理,被法院命令強制遷離。
另名住在台中市北區某大樓的柯姓男子,長年不分晝夜製造噪音,鄰居多次報案檢舉,但柯男都不改善,社區兩度發出通知也無效,最後在八十六位住戶投下同意票後,訴請法院判令強制遷離成功。
律師徐弘儒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二條(俗稱惡鄰條款)第一項規定,住戶有「積欠過多管理費」、「特定行為經罰款後仍未改善、再犯」、「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事項」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促請其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違「惡鄰條款」 管委會可聲請拍賣房屋
違反「惡鄰條款」的住戶,管委會向法院要求該住戶讓出他的所有權,三個月內仍沒有完成移轉手續,管委會可以向法院聲請將房屋拍賣。
不過,這項條款只適用在設有「管委會」、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大樓,透天厝無法適用,如果遇到惡鄰居,徐弘儒建議,可直接撥打一一○報案電話,警方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六千元以下罰鍰;或利用《民法》規定,保存相關錄影、錄音證據以及尋求證人(其他鄰居)作證,告上法院才能懲罰惡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