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後滅證恐遭加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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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海巡署東部分署安檢所邱姓上士、簡姓上兵駕車撞死人後肇事逃逸,還將巡邏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格式化,不僅涉犯過失致死、肇逃致死罪,還因滅證罪加一等,未來恐遭重判。
善邦法律事務所律師蔡家豪表示,駕駛先把人撞死再逃逸,司法實務上認為是兩個犯罪行為,犯意不同,前者是過失、後者是故意,分別觸犯兩個不同罪行。
其中,駕車撞人致死,觸犯刑度最重可判五年的刑法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觸犯最重可判七年的肇事逃逸致人於死罪,兩罪要須數罪分論、併罰。
至於駕駛肇事逃逸後,把巡邏車開回安檢所湮滅證據,蔡家豪解釋,刑法對於湮滅證據的處罰,只處罰「湮滅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不包括湮滅自己的犯罪證據,但類此行為於法官考量駕駛的犯罪態度時,審酌其肇事之後還故意湮滅證據,恐因此認定其犯後態度不佳,而酌增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