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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廣告老董 二審加重判11年半

自救會指控李泰龍神隱,沒有履行賠償的承諾。(記者張瑞楨翻攝)

自救會指控李泰龍神隱,沒有履行賠償的承諾。(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4/08/28 05:30

龐氏騙局吸金7億多 坑上千人 神隱不履行賠償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二○○九年成立,曾為全台最大廣告電視牆媒體的富士康廣告媒體集團,董事長李泰龍用「龐氏騙局」,以最高卅%年息違法吸金七億多元,受害逾千人,二○二○年底李男得知被害人要採取法律行動,他「因情勢所迫」向檢方自首,一審依違反銀行法判刑九年,被害人組自救會質疑他避不見面,聲明應加重量刑,二審昨天改判十一年六月,犯罪所得三億七○二一萬餘元沒收。

判罰1.4億、沒收3億多

判決書指出,李泰龍成立富士康廣告公司後,又陸續成立日立光電公司、收購星合科技公司,並於二○一五年起違法吸金,以最高卅%年息,吸金逾七億元,還聘僱「通路開發部業務員」拉人投資,台中地檢署統計逾千人受害,李則是向被害人宣稱,投資項目包括「智能廣告電動車」、茶磚、蛋糕券、LED與戶外電子看板、餐飲店與土地買賣。

李泰龍於二○一九年間投資咖啡業,卻導致資金缺口,二○二○年十一月已無力支付紅利,同年十二月得知被害人要控告他,趕緊到台中地檢署自首,但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李泰龍雖坦承犯行,但自首卻是因情勢所迫,不予減刑,依銀行法加重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銀行業務罪判刑九年,李與檢方都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中檢聲明應加重其刑,自救會成員也指控說,此案爆發後李被羈押,台中地院一審時,以五十萬元交保的條件,是李應處分財產賠償被害人,李也承諾負起責任,但他獲釋後食言而肥,神隱不履行賠償之責,聲明二審加重量刑。

二審廿七日判決,李泰龍依同罪名改判十一年六月,至於罰金部分,一審對李名下三間公司共判處一億一千萬元罰金,二審撤銷,加重改判罰金共一億四千萬元,全案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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