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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到私宅酒測 濃度超標判無罪

法官表示,警察機關對駕駛人實施酒測,其執行勤務的地點,應以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為限,本案員警施行酒測已屬被告住宅的私生活領域範圍,判決被告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表示,警察機關對駕駛人實施酒測,其執行勤務的地點,應以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為限,本案員警施行酒測已屬被告住宅的私生活領域範圍,判決被告無罪。(示意圖,資料照)

2024/08/22 05:3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曹姓男子常酒後駕車,是地方頭痛人物,前年九月剛因公共危險罪服刑完畢,又再度酒駕遭警方看到,他猛踩油門加速逃逸,警方一路按喇叭尾隨,直追到曹男住家社區停車場對他酒測,酒測值○.八四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並起訴。但法官認為,曹男已多次表明不願接受酒測,員警又未告知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僅因無令狀到私人處所對被告施以酒測,並不合法,因此取得的酒精紀錄表,違背法定程序的無效證據,因此判定被告無罪。

判決書指出,曹男在員林市某超市前跨越雙黃線行駛,員警發現後從後方尾隨、對其按喇叭,追至被告住處停車場內,拿出酒測器要求呼氣量測酒精濃度值。曹男說他身上有酒味,叫他要酒測,他就酒測,但「警方怎可以追到我家做酒測」。

法官︰應以公共場所或公用道路為限

法官表示,警察機關對駕駛人實施酒測,其執行勤務的地點,應以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為限,本案員警施行酒測已屬被告住宅的私生活領域範圍,逕自尾隨進入其內攔停被告,適法性有疑義。而駕駛人有酒精反應時,於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酒測時,勸導後,應告知拒絕酒測處罰鍰新台幣十八萬元。因認本件酒精測定紀錄表無證據能力,應予排除。

法官認為,本案僅有被告坦承酒後騎車的自白,且依警員所證,當時並未見被告有何騎車不穩,亦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有何不能安全駕駛的情狀,僅有被告自白,但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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