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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跨上發動的機車 沒移動 公共危險罪告不成

法官認為,劉男發動機車後坐在車上,沒有移動意圖,不算駕駛行為。
(圖為警方臨檢酒駕資料照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法官認為,劉男發動機車後坐在車上,沒有移動意圖,不算駕駛行為。 (圖為警方臨檢酒駕資料照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

2023/11/18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市劉姓男子酒後坐上已發動的機車上 ,被警察攔查對他實施酒測,酒測值超標,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但劉男否認酒駕,辯稱發動機車是在為行動電源充電,且有找人來代駕,他才發動機車等人,法官審理後認為這不算駕駛行為,判他無罪。

台南簡易庭法官認為,若酒醉後坐在車上,僅為休息、檢查、修理、收拾或取物,而無「使車輛移動」的意圖,即使啟動引擎,並不會引起交通危險,就不構成公共危險罪,判劉男無罪。

今年七月,劉男喝了三杯啤酒,跨上發動的機車、車燈亮起,員警發現他的機車沒有立中柱、側柱,劉男也未戴安全帽、正在滑手機,車頭逆向停放在紅線區域,因此上前對劉男實施酒測。

警認為:發動就算騎車

劉男表明有喝酒,但只是剛從餐廳走出來坐在機車上,要打電話請人來載他。但警員認為機車有發動引擎就算駕駛行為,且劉男的機車疑似有移位,且未立中柱和側柱固定,警方質疑他剛剛有騎車,或是馬上就要騎走。

法院審理時,劉男辯稱發動機車是在替行動電源充電,因他從事業務,平常就會用機車來充電,他當時正在等代駕前來,才利用時間為行動電源充電。

法官判:不算駕駛行為

法官採信劉男說法,重點在於「駕駛行為」的法律定義,法官認為,駕駛須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圖與實際控制,若劉男上車是為了要充電,沒有移動意圖,就不算是駕駛行為,不構成酒駕;而警方主張的「有發動就算騎車」,在法律上沒有明確支持,即使劉男的機車停放位置與平常不同,也不足以證明他有駕駛行為,罪證不足,故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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