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孿生兄冒弟 申請房產權狀借250萬

更二審判板橋地政所國賠250萬,戶政所無責確定。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更二審判板橋地政所國賠250萬,戶政所無責確定。圖為示意圖。(資料照)

2023/11/15 05:30

更二審判板橋地政所國賠250萬 戶政所無責確定

〔記者楊國文、許倬勛/台北報導〕張姓男子趁雙胞胎弟弟住院期間,冒名向新北市板橋地政及戶政事務所補發取得弟弟的房產權狀、身分證,再向銀行設定擔保債權後,向傅姓男子借得兩百五十萬元,最終仍被發覺,因張男還不出錢,傅男提起國賠訴訟,一、二審認為張家兄弟長得太像難以分辨,公務員無過失,判傅男敗訴,高等法院更二審昨判板橋地政事務所應國賠兩百五十萬元,可上訴;戶政事務所判無國賠責任確定。

針對被判賠,板橋地政事務所昨表示,當初收到通報偽冒案件後,即依法報請新北市府塗銷張男申請案,過程已善盡義務,核發文書等也無過失,將提起上訴。

張男因弟弟在新北市板橋區有一處房屋,心懷不軌,趁他二○一四年住院機會,假扮弟弟,跑到板橋地政所申請補發弟弟的房產權狀後,再冒充弟弟向板橋戶政所補辦身分證,還把印鑑證明改為自己所有,後來張男拿著弟弟的房產去抵押借錢,向傅男借到兩百五十萬元。

板橋戶政所發現有異,通知弟弟前往確認,整件事因此曝光;地政所將抵押權塗銷,張男遭判賠償,但兩百五十萬元已花光,傅男索討無門。傅男指控,和弟弟小時候相貌可能相似,長大已不同,可由肉眼辨識出來,地政所和戶政所有過失,要求連帶國賠兩百五十萬元。

板橋地政所、戶政所均指稱,張男和弟弟面貌相似,過程中已盡注意義務,無過失,無賠償責任。

一、二審均認為,張男與弟弟長得太像,一般人難以分辨不同,無法認定地政所和戶政所有過失,判傅男敗訴。但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地政所有過失責任,應國賠兩百五十萬元;戶政所無國賠責任確定。

高院更二審認為,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民眾若因不動產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導致受到損害,地政機關應負賠償責任,且地政所無法證明抵押權虛偽登記是可歸責於傅男,或有過失之處,仍判地政所應國賠兩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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