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所長當內鬼 包庇色情業和酒駕記者
2023/02/14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桃園市警局同安派出所長薛鑑文在任時洩漏臨檢時間給色情業者,又對酒駕吳姓記者「放水」,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一審見解,認定薛男犯行明確,但考量本案審理已逾八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對主管事務圖利」等兩罪,併判薛男有期徒刑三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定讞。
薛鑑文 判3年2月定讞
薛男二○一○年五月三日透過電話向鄒姓色情業者表示:「叫你們小姐不要亂說話,說什麼我跟你很好、我今天會叫人過去臨檢」,檢調監聽,同時錄下薛男被吳姓記者關說酒駕。
吳男二○一一年三月廿一日酒後駕車發生車禍,被送醫時打電話給薛男;薛男趕赴醫院向現場員警暗示案件交由他處理,卻未依法行事,導致呼氣酒測濃度高達○.九一的吳男,免罰四萬九五○○元。
一審桃園地院痛批薛男損害警察形象,且為私人情誼包庇吳男酒駕,審酌薛男否認犯行,依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處兩年徒刑、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五年六月,併判六年徒刑、褫奪公權五年。
二審高等法院指薛男除於五月三日通風報信,無證據證明洩漏其他消息,改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六月;圖利記者部分,因不正利益未達五萬元,符合貪污治罪條例中減刑規定,改判兩年八月、褫奪公權兩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定薛男犯罪事實與一審相同,但考量本案審理逾八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就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猥褻罪部分改判一年一月、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改判兩年九月,合併應執行刑三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