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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配額弊案 纏訟27年 勞委會前科長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更九審認定無誤,全案終告確定。(資料照)

最高法院認為更九審認定無誤,全案終告確定。(資料照)

2022/08/20 05:3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勞委會(勞動部前身)職業訓練局一九九五年移工引進作業,爆發官商勾結弊案,時任職訓局綜合規劃組法制科科長梁鴻達,被控透過馬來西亞華僑人力仲介業者沈維明販售移工配額,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案經廿七年纏訟打到更九審,高等法院更九審今年四月判二人圖利罪無罪、梁圖利未遂罪免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九審認定無誤,全案終告確定。

打到更九審 梁鴻達擺脫官司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梁鴻達一九九五年四月接任法制科長,兼任職訓局國會聯絡人,常受民意代表、助理請託協助申請外籍勞工,他會轉請承辦人依慣例提前辦理。

梁一九九四年結識馬來西亞籍在台逾期居留的移工仲介業者沈維明,由於當時國內申請移工來台或展延,常須耗時數月至半年,梁、沈認為有利可圖,利用梁可公務請託的機會,由沈出面向仲介業者收取好處,檢方認定二人向兩家仲介公司各收取一一九萬、廿五萬元趕件費用,梁帶家人赴泰旅遊,也由仲介負擔五萬元旅費。

一審台北地院將梁鴻達判刑八年六月、沈維明五年六月,沒收一四九萬餘元不法所得。經過多次上訴與撤銷發回,一路纏訟廿七年。

無證據可證明賄賂或期約

高院更九審認定,李姓證人雖證稱有付人頭快件費和保證金,但是在國外趕件,與國內流程無關,保證金則在移工來台後就會退還,除了沈的部分自白,沒其他證據可證明梁行求賄賂或期約。

至於梁遊泰國旅費,仲介公司負責人證稱是「贊助」,無從認定梁利用職務圖利自己,檢方舉證不足,判無罪;至於貪污治罪條例舊有的圖利未遂罪,已於二○○一年十一月修正刪除,故判免訴。最高法院認定更九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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