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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2年半又判賠801萬元/缺錢賣帳戶 後悔一輩子賠不完

缺錢賣帳戶判刑判賠示意圖

缺錢賣帳戶判刑判賠示意圖

2021/06/28 05:3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一名退休教授被詐騙九五四萬元,警方發現被害人的錢多數流入陳姓男子的帳戶,新竹地院判陳男需賠償教授。陳男聲稱當時只因一時缺錢,才會將存摺以幾千元代價賣給詐騙集團,一開始不知道是犯罪,但後來知道了有幫忙提款、上繳,後悔已來不及了,刑事被判兩年半,沒想到民事又被判賠八○一萬元,這輩子不知道該怎麼賠這筆錢!

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律師錢炳村指出,一般人不至於提供存摺給他人使用,就算有借人使用的特殊情形,也一定會先瞭解他人使用的目的,但因走投無路或貪圖小利而賣存摺者,依舊大有人在,若單純賣存摺給歹徒,沒有涉及後續詐騙行為,則構成刑法的幫助詐欺取財罪,得按正犯處五年以下徒刑再減輕其刑。

如果當事人不只是單純提供帳戶,甚至還提領帳戶內款項交付集團成員,以獲取報酬,就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聯絡,屬刑法加重詐欺罪共同正犯,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方面,只要被告有詐欺取財的故意,以致被害人權利遭受侵害時,就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在刑事判決有罪後,無論是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被害人均可將其列為附帶民事求償的被告,屆時再由被告們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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