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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券回收後外流/若銀行人員所為 可判10年罰2億

對折掩蓋「兌現」戳章

對折掩蓋「兌現」戳章

2020/12/13 05:30

〔記者林嘉東/綜合報導〕律師陳鳳暘表示,已兌付現金的三倍券,理應由發券的行庫收回,但市面上卻出現已兌付的三倍券,經檢警溯源查出,萬一是銀行內部人員監守自盜,將已兌付現金的三倍券外流,涉案人恐會觸犯刑法背信、詐欺罪;不過,銀行法第125之2條另有特別規定,將優先適用特別法。

陳鳳暘說,銀行法第125之2條規定,銀行職員,違背其職務行為,致擾亂金融秩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處罰相當重。

至於持已兌付的三倍券消費的民眾,若本身知情,構成詐欺罪共犯,不知情則無罪。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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