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長下令槍殺海盜》 在台灣漁船犯案 查船公司是否捲入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據了解,發生在印度洋海域的槍殺海盜案,雖是中國籍船長汪峰裕在公海上殺人,但他當時是在台灣漁船上工作,船公司也疑在台灣。因他供稱犯案前先向船公司通報,獲指示才下令開槍,此部分目前為汪的個人供詞,實情如何?台灣的船公司相關人有無刑責?這些都有待進一步調查釐清。
也因為下令開槍殺人的凶手船長汪峰裕,當時在台灣漁船上工作,因此才衍生出由台灣進行司法調查,並在多次通知未到案說明的情況下,由台灣檢方直接發出通緝。不過,汪男當時並不是在台灣籍「春億217號」漁船上,而是在另一艘台灣籍漁船上;「春億217號」漁船船東曾多次澄清,該船只是經過被入鏡,未捲入全案。
汪峰裕長期在海上工作,後來轉換船東幫塞席爾共和國的漁船工作,但仍無法免除其曾涉嫌殺人的罪行,未來不但審判工作將由台灣單獨進行,判決出爐若是有罪,也得留在台灣服刑,服完刑之後再驅逐出境,中國並沒有權力伸手干涉我國獨立的司法權。
海巡署指出,2013年1月間,蘇澳籍漁船「特宏興368號」台籍船長及輪機長疑似遭到船上8名印尼漁工殺害,當時海巡署派出「巡護七號」從斐濟就近馳援,27日凌晨強行登船攻堅,並將涉案的印尼籍漁工押解回台接受審判,他們後來也被依殺人罪判處14到22年不等刑期。
台灣具司法管轄權
此外,由於台灣與中國並無司法互助協議,兩岸當前也沒有溝通管道,高雄地院也不可能將汪引渡給中國審判,換作是台灣人在中國犯案,中國政府也不會把台灣人交給台灣。
法界指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若在公海上犯法,船籍國對於船上所發生的事情具有管轄權,因此,若在公海上殺人,凶手所處的船隻若是台灣籍,不論凶手是哪個國籍,台灣都有司法管轄權,有偵查、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