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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水球遭路燈電擊 腦損吃蠟筆 國賠1761萬

發生路燈電擊意外的路燈電桿與洗手台。(記者蔡彰盛攝)

發生路燈電擊意外的路燈電桿與洗手台。(記者蔡彰盛攝)

2020/02/2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18歲吳姓男子2015年在新竹縣三元宮旁丟水球,遭路燈電擊昏迷,一度成為植物人,康復後因腦損,有時會吃蠟筆、石頭或大力抓下體。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新竹地院認定新豐鄉公所有管理疏失而導致憾事的判決無誤,仍判應國賠1761萬餘元;可上訴。

案發時吳男與友人在三元宮旁公園丟水球嬉戲,因洗手台旁的電燈線路裸露漏電,赤腳的吳男慘遭電擊,雖經治療,但「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症,無法獨立行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無法正常表示意思,被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吳男送至特教班就讀後,因認知功能失調,無法分辨什麼是食物,把蠟筆、石頭、樹葉、彩色筆、衛生紙、教具往嘴裡塞,有時也大力抓下體,情緒躁動有攻擊性,並因癲癇發作用力咬牙,導致牙齒掉落須植牙。

吳男家屬提起醫藥、看護、勞動力減損、精神慰撫等國賠,竹院審理後認定應賠1761萬餘元。

新豐鄉公所提起上訴,高院表示路燈旁的洗手台是水源供應設施,民眾在公園玩水或赤腳運動遊戲,未脫出正常使用功能與常理,難認吳男有過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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