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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館內拍照 遊客商家鬧糾紛

2007/05/14 06:00

法律導讀

國人休閒旅遊風氣日盛,到私人的特色景點拍照記錄旅遊點滴是常見的動作,但按下快門的剎那,請注意有沒有經所有權人同意、建物是否已在政府機關註冊商標、有沒有著作權問題。一般遊客似乎沒想那麼多,通常是誤蹈法網而不自知;建築物是否有著作權的問題,在國內屬於前衛的法律觀念,但隨著私人特色建物愈來愈多,頗值得探討。

〔記者黃其豪/三芝報導〕台北縣北海岸多家沙灘吧、咖啡館因建築風格奇特成為偶像劇拍攝場景,遊客也依樣畫葫蘆,甚至在非營業時間、未經店家許可擅入拍照,被報警處理,雖然多數以和解收場,但遊客拍照留念常因疏忽或不知法而誤觸法網,使糾紛不斷。

偶像劇場景 遊客搶拍

北海岸淡水、三芝、石門、金山、萬里5鄉鎮以山、海景致吸引業者進駐、遊客參訪,具特色的餐廳建物,經由戲劇傳播躍升全國知名景點,一般商業攝影均以付費方式進場,但沿線店家卻備受陌生人闖入拍照的困擾,昨天就發生鬧上派出所的案例。 淡水警分局昨天受理店家報案,一組網路服飾賣家在上午7點擅入淡金公路上的三芝鄉淺水灣「伊亞」咖啡館取景,拍了一個多小時被店家發現制止後離去,這組人隨後轉往同區的「聲音花園」咖啡館,翻牆進入拍攝,遭店家制止再轉往沙灘拍照,但仍以咖啡館為背景。

無獨有偶,上午9點又有林姓婦人帶著2名女兒,抱一隻吉娃娃進入「伊亞」拍照,準備在網路販售小狗,店家制止,婦人回以「開店做生意,難道怕見人,我怎麼知道別人家不能拍照」,此話一出,令老闆娘氣炸了,堅持索價一小時2000元,雙方僵持不下,店家報警處理。

婦人辯稱,臨時向友人借來的數位相機,拍了半天才發現相機內沒有記憶卡,所以沒有咖啡館的照片,且不知道政府機關施作的木棧道旁的「建物」不能拍照。

咖啡館老闆娘則認為,婦人不尊重店家苦心設計及營造的景觀,擅自拍攝作為商業用途,事後又強詞奪理,堅持循司法途徑討公道。

雙方在淡水警分局後厝派出所爭論不休,最後以1000元和解。


擅闖私人產物 即涉侵權

〔記者黃其豪、何瑞玲/北縣報導〕擅闖特色建築物拍照,究竟違不違法?法界人士指出,偶像劇裡的場景,如為私人產物,屋主當然可以主張權利,例如要求付費准許入內拍照等,如果偶像劇迷擅自闖進,就觸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屋主可依刑法第306條提出刑事訴訟。

法界人士說,建築物是否有著作權的問題,在國內屬於前衛的法律觀念。德國判例中,將特色建築物視為藝術創作,可主張權利的除了建物所有人,還可能是建築師,所以複製外觀,蓋一棟大同小異的建物也可能吃上官司,但在國內若依著作權法相繩,是否會在法院被接受仍有爭議。

劇迷如果是在戶外取景,並印製成商品在網路上販售,並未對屋主構成侵權行為,也無商標權問題。

若是未經同意擅入拍照,須視個案而定,深究店家沒有標示禁止、營業時間、門禁管理,當事人是否有犯意,若明知故犯,則構成侵權行為,至於照片是否有商業用途,僅是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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