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報復揭弊者 私部門可罰500萬
2019/05/28 06:0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明定公私部門均不得對揭弊者有解職、減俸等不利措施,若有,則公部門依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懲處;私部門部分,不論是人或團體,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另,揭弊者不因揭弊內容無法證實而不受該法保護。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法務部指出,本法同時保護公私部門揭弊者,因內部人員對弊端能更早察覺,且有效提供事證,故法案聚焦於內部人員的保護,明確區分「揭弊」與「檢舉」概念;就弊案類型,公部門包含刑事貪瀆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私部門則包含金融、食安、環保、水土保持、勞動、醫療、社會福利等具公益性不法事項。
初審條文也明定,公私部門若違反「禁止不利措施原則」,造成未具公務員身分的內部人員權益有受損之虞,該內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應給付不低於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資遣費,及3個月的補償金總額。
另,若想復職但有困難者,雇主同樣得依相關法規,給付受雇人資遣費、退休金及6個月以上補償金的總額,合意終止勞務契約。
而為了妥善保護揭弊者,初審條文也規定,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的陳述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事項者,不負洩密的民事、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的懲戒責任。其因揭弊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