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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竊 創紀錄被求刑30年

2007/05/03 06: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縣男子黃景龍等竊盜集團,專門找透天厝下手,做案遍及高雄縣市、屏東縣等地,被依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其中黃嫌涉及39件竊案,依法一案一罰,檢方求處有期徒刑30年,創下竊盜罪求處徒刑最高紀錄。

起訴書指出,被告黃景龍(32歲、在押)、陳柏霖(25歲)、蔡三民(23歲)和陳正德(25歲、另案執行)等4人,自去年7月5日起,至今年1月25日止,涉嫌持扳手等工具,專門找透天厝下手,共涉及40件竊盜案,竊取液晶電視、金飾、現金等大批贓物。

檢方調查,黃等被告以2人或3人一組行竊,做案遍及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東港鎮、萬丹鄉,及高雄市小港、左營、前鎮、三民等行政區和高雄縣鳳山市、仁武鄉、大樹鄉等地。

曾4小時連偷6戶人家

今年1月25日落網當天,黃等被告自上午10點至下午2點30分,短短4個半小時竟連續在高雄縣市偷竊6戶人家,其中有4件在前鎮區,扣除路程、找目標等花費時間,平均每小時能偷2戶,做案效率相當驚人。

據了解,承辦檢察官李怡增並曾指揮高雄市刑大幹員,將黃等嫌犯帶回示範開鎖技術,結果不到5秒破解,讓辦案人員當場傻眼。

檢方認為黃景龍涉及39件竊案,犯後又毫無悔意,有犯罪習慣及再犯之虞,因此建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最高刑30年。


連續犯已成過去式

去年7月上路的刑法「一行為一罰」制,也稱「一案一罰」,導因於社會變遷,大眾普遍認為舊法對連續犯、牽連犯或常業犯的處罰太輕,政府為此通盤檢討,以求罪刑相當。

以實例看新舊法差距,比如飛車搶案,有人連搶10幾件,最後只被判刑2年,因為依舊法被告是連續犯,犯再多案,也只判一次。

去年廢除實施逾50年的連續犯舊規,從此一案一罰,若一件判一年,15件累加後就是15年,差別極大。

實務界尚未出現因一案一罰,刑度累加到最高上限30年的案例;這有2個因素,一是新法施行不到一年,類似個案多半尚未終審定讞。

另則是檢方雖常求處重刑,但標榜人權至上的法院,對「罪刑相當」與認事用法的考量,泰半比強力追訴犯罪的檢方嚴格,故多有「刑度打折」的論判,這在非重刑犯的個案中尤其明顯。(記者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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