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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好友抓姦 害他被判2月

橋頭地院審理,陳男和阿明辯稱,當時該租處沒鎖門。(資料照)

橋頭地院審理,陳男和阿明辯稱,當時該租處沒鎖門。(資料照)

2018/12/20 06:0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陳姓男子的好友阿明(化名)發現妻子與小王同居,為了取得妻子通姦的證據,陳男在好友的懇求下,同意入住同棟大樓幫忙監控;阿明在陳男幫助下,取得妻子和小王的裸照,但卻害陳男觸犯妨害秘密罪被判刑2月。

出資讓友租同大樓

判決指出,阿明日前得知妻子疑與小王同租在高雄某大樓,該棟大樓電梯有管制,沒有磁扣無法通行,找陳姓好友商議後,由阿明出資3萬6000元,讓陳男搬進大樓監控,進而取得磁扣。

去年3月晚間,陳男確認阿明的妻子和小王在大樓內,通知阿明前來抓姦,阿明在陳男引導下搭電梯抵達妻子和小王同居的樓層,阿明入屋後果然見到妻子和小王衣衫不整,陳男持手機拍下兩人裸胸等照片。

事後,阿明妻子和小王怒告陳男和阿明(所涉妨害秘密等案件,另案判決處刑)侵入住宅及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橋頭地院審理時,陳男和阿明辯稱,當時該租處沒鎖門,他們是光明正大入屋,沒有侵入住宅,且進入屋中拍照是為了取得通姦證據。

法官認為2人擅自闖屋,犯後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但考量陳男上有母親、下有幼子且無業,依此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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