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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龜速開單凌遲人 小老百姓想提國賠

2007/02/15 06:00

〔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各縣市警局常接獲警察執勤態度差或出言不當的投訴,但中縣警局日前卻接獲警察開罰單速度慢,害民眾上班遲到的投訴,該民眾還質疑開單警察違反比例原則與大法官解釋文,又沒有出示身分證件,他想提出國家賠償索討上班遲到的損失。

拜託寫快點 無動於衷

這位民眾投訴說,執法講究情理法,法制之外還要兼顧情與理,他因違規被警察攔下,由於上班快遲到,他請警察開罰單的動作快一點,但警察卻是慢條斯理,害他挨了罰單又遲到。

警還被投訴 未出示證件

投訴者質疑說,員警上述行為不合理,也不符比例原則,他還質疑開罰單的警察沒有出示證件,可能是沒帶證件,或沒有執行勤務,依司法院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警察沒有執行勤務,或沒帶證明文件,人民可以拒絕攔檢告發;另外,他也詢問縣警局,被開罰單導致上班遲到,蒙受的損失是否可請求國家賠償?

中縣警驚訝 稱要追查

中縣警局行政課長謝彩宏說,他還是頭一次接獲「罰單開太慢」的投訴案,也已初步回覆對方,如當事人要求穿制服的員警表明身分,員警還是要出示證件,而縣警局也屢次要求員警取締交通違規時,除了涉嫌開贓車等需進一步查證的個案之外,應儘量縮短舉發時間,維護當事人權益。

另外,督察長蔡榮林也說,投訴警察執行公權力態度差、講話不當的案件頗多,但他還是首次接獲「罰單開太慢」的投訴案,這起個案仍在查證中,如警察故意慢慢寫罰單,或是刻意不出示身分證件,可能比照員警執勤講話不當、態度欠佳的案例,懲處開罰單的員警。


執勤技巧 警言慎行 錄影免困擾

〔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警察執勤技巧優劣,嚴重影響警民關係,中部曾有某員警開罰單時,「讚美」違規女子長得比酒店公關小姐漂亮,對方一怒告到督察室,台中縣警局督察長蔡榮林甚至要求員警執勤時要錄影或錄音,藉此提醒勿執法過當。

蔡榮林說,他從未接獲「罰單開太慢」的申訴,一般的投訴案,都是指控警察態度差或出言不當,例如舉發闖紅燈時,責罵違規人「你是青瞑(盲人),看不到紅燈?」或是「你不識字,沒有看到禁止轉彎的告示嗎?」

他強調,縣警局一再教育員警,但仍有民眾投訴警察態度差,雙方都各說各話,縣警局已要求員警執勤時要錄影與錄音,主要目的不是蒐集民眾違法證據,而是讓員警更謹言慎行。

至於穿制服的員警,行使職權之前是否仍需出示證件,中縣警局交通隊指出,開警車、穿警察制服的人,想當然耳就是警察,不需要出示證件,不過,縣警局行政課卻認為,如果民眾懷疑或提出要求,警察還是要出示證件。


律師看法 舉證困難 國賠難度高

〔記者張瑞楨/中縣報導〕警察開罰單的速度太慢,導致民眾上班遲到而蒙受損失,律師林永貹認為很難請求國家賠償,除非寫罰單時間長到過度離譜,否則民眾很難舉證警察「違法與疏失」,縱使一張罰單寫了10分鐘甚至20分鐘,都可能會被認為是處理行政程序應有的時間。

至於比例原則,林永貹指出,這是指處分的行為或結果,不是指行政程序的時間,時間也不會影響結果。他舉例說,張三夜間喧嘩,雖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但依比例原則,第1次不會就罰最高的6000元。

林永貹說,法律規定警察執勤時要穿制服或出示證件,但沒有規定「不穿制服或不出示證件,執法就沒有效」,他認為沒有出示證件,屬於可彌補的瑕疵,這張罰單很難撤銷。


小法典 》》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

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大意是政府沒有授權警察,可任意實施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警察需有相當理由才能進行上述行為,且必須表明身分,否則人民可提出異議與訴訟,這項解釋也促成92年實施警察職權行使法,讓警察執勤更有規範可循。

另外,解釋文也認為當時的警察執行職務法規不完備,警政署等機關應於這項解釋公布的2年內,依上述解釋意旨,通盤檢討警察執行勤務與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立法院並於92年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明訂警察行使職權前,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否則人民可拒絕盤查等規定。(記者張瑞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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