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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檢座批警太誇張:沒有法令可叫當事人脫光

新北市警察局力挺三重分局,認為對兩名女現行犯搜身,並無違失。(記者王宣晴攝)

新北市警察局力挺三重分局,認為對兩名女現行犯搜身,並無違失。(記者王宣晴攝)

2017/09/06 06:00

〔記者溫于德、吳政峰/台北報導〕張姓姊妹只被控違反保護令就遭脫衣搜身,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表示「有點誇張」,他認為警方已逾越權限,過去此類案件通常只需釐清被告有無毆打、騷擾、跟蹤或恐嚇原告等行為,根本不用搜身,遑論脫衣。

林俊峰說,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對於逮捕時可以搜身,但沒有任何法令可以叫當事人脫光衣物,就算警方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也是違反搜身的比例原則,若沒取得同意,還恐違反刑法強制罪。

林俊峰指出,警方通常在兩種情形下可要求民眾脫衣搜身,一是面對轄內毒品治安人口,懷疑將毒品藏塞胸罩、內褲或肛門,為釐清得依職權要求脫衣搜身;二是懷疑嫌犯將傷人刀械藏於私密部位,也能要求脫衣搜身。

除非必要 否則違最小侵害原則

一位不具名法官認為,除非警方有跡證顯示民眾可以被搜身,或有必要性,否則已違「最小侵害原則」。

至於張姓姊妹是否為現行犯,律師張進豐認為,如果警方認定張姓姊妹確實違反禁止騷擾保護令的事實,以現行犯逮捕無問題。律師陳重言說,施行犯罪後「一定時間」內仍可依「準現行犯」逮捕,但法條與實務未明定這段時間多久,這部分屬於法官的判斷餘地,無客觀標準。逮捕酒駕犯即是例子,警方通常會先請示檢察官是否依現行犯移送,檢方複訊再決定請回、交保或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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