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兵哥冒同袍名租車狂飆 半月累計4.3萬紅單不認帳
2024/09/10 08:52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在軍中服役的洪姓男子前年3月冒用祝姓同袍身分租車代步,半個月內包括租金、油資、通行費、以及罰單4萬3600元等,合計7萬1397元,事後不認帳全賴給祝男,車行告上法院,橋頭地院判洪、祝2人均需給付7萬1397元,但「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可上訴。
租車行指控,洪男前年3月冒用祝男開啟APP租車系統承租車輛,分別在同年3月18日、3月27日、及4月3日3度租車,承租期間之租金、油資、通行費、衍生罰單及停車費等合計7萬1397元。
「車子不是我租的!」祝、洪兩人事後均不認帳,租車公司一狀告上法院,向兩人求償相關費用。
祝男稱,租車當天因為正值深夜,才使用APP租車系統註冊會員帳號、密碼,同時提供雙證件影本、自拍照片,申辦過程中,洪男均在一旁,之後他決定不租車,選擇向家人借用車輛,租車單上之簽名並非他所簽,但洪男卻稱,租車當時是因祝男的信用卡刷不過,才用其前女友的信用卡申辦。
橋頭地院審理,認租車會員條款約定:「會員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等相關資訊,切勿洩漏或提供他人使用」無論事後祝男帳號、密碼是否遭被盜用,仍應負租用付費之責。
而洪男在檢方偵訊時一度坦承冒用祝男身分租車,承諾會負擔一切費用,但事後又翻供,法官審酌檢察官問題甚為簡單、明確,且洪男所涉犯罪事實單純,洪男斷無誤解檢察官問題之虞,洪之辯解,顯然係卸責之詞。
判決祝、洪兩人均需支付7萬1397元費用之責,但「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