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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抓毒販扣車採證卻把車撞爛 法院判霧峰分局賠償60萬

霧峰警分局警員把休旅車開到派出所採證,途中出車禍嚴重受損,法院判決賠償60萬餘元。(資料照)

霧峰警分局警員把休旅車開到派出所採證,途中出車禍嚴重受損,法院判決賠償60萬餘元。(資料照)

2024/01/19 19:3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霧峰警分局的員警,2021年到汽車旅館抓毒販,把毒販的RAV4休旅車開回派出所採證時,卻不慎與小貨車相撞,車損已達無修復價值而報廢,這輛車的車主是販毒嫌犯的姑姑,她氣得向警方求償車損等共95萬餘元,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此車實際損害價值是60萬元,除了拖吊費支出3500元之外,其餘支出請求沒有理由,判決應國家賠償60萬3500元。

判決書指出,劉姓女子提起民事告訴,她主張中市警局霧峰警分局的曾姓警員,於2021年10月6日執行公務,認為她的姪子劉姓男子販毒,當時姪子劉男駕駛她名下的汽車,不料,曾員扣車時,由曾員將這輛車駕駛到國光派出所,卻於途中與小貨車相撞,導致汽車前車頭受損嚴重,經修車廠評估,沒有維修價值,應該要報廢。

劉女主張,曾員當時是執行公務,霧峰警分局應負擔國家賠償之責,賠償報廢車價損害85萬元,她租賃汽車代步支出7萬5000元,以及拖吊費、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等共3萬元,合計95萬5000元。

霧峰警分局答辯說,劉女主張汽車價值85萬元,金額完全徒憑己見,未能提出證明,對於租賃車支出,此車長期由其姪子使用,劉女應無必要使用這輛車,至於其他求償,劉女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也與本件交通事故無相當因果關係。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霧峰警方對於車禍並不爭執,此案是曾員到汽車旅館,查緝並逮捕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劉男,由曾員把劉男當時駕駛的汽車,帶回國光派出所搜索採證時,途中與小貨車相撞,曾員與小貨車駕駛都有過失,霧峰警方應負擔賠償之責。

不過,法官認為,車輛報廢損失部分,法院囑託臺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這輛豐田廠牌RAV4汽車,案發時市場約70萬元,修復所需費用,初步估計需71萬餘元,修理費確實高於市價,另外,劉女已於去年底把車以10萬元賣掉,因此,車損部分,應賠償60萬元。

至於其他支出或損害,法官認為求償沒有理由,僅有拖吊費用共3500元,請求為有理由,據此判決霧峰警分局應賠償60萬35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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