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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姓男子賣毒給2毒蟲每次0.1公克 1個月賣5次判8年徒刑

伏姓男子被控販售海洛因給陳姓女子與謝姓男子共5次。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伏男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判處伏男8年徒刑。 (資料照)

伏姓男子被控販售海洛因給陳姓女子與謝姓男子共5次。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伏男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判處伏男8年徒刑。 (資料照)

2023/12/23 21:0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 伏姓男子被控販售海洛因給陳姓女子與謝姓男子共5次,每賣0.1公克就向陳女、謝男分別收取1千元現金。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伏男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以伏男每賣1次,判處7年8月徒刑,5次共判處38年4月徒刑,合併應執行8年徒刑。

判決指出,基隆市警四分局偵查隊獲報,綽號獵狗的伏姓男子,涉嫌販賣海洛因一級毒品海洛因給毒蟲,經實施監聽後掌握依伏男販毒事證後,今年9月間在他住處埋伏,查扣他的手機,從他的手機通聯紀錄追出他於3月間不到1個月內,分別販售海洛因給陳女2次、謝男3次。

伏男每次販毒給陳女、謝男的數量為0.1公克,每次收取1千元台幣。檢方認定,伏男販賣海洛因給陳女、謝男共5次,將伏男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一級毒品罪起訴。

法院認為,伏男每次交易對象僅2人,每次販賣數量0.1公克,無法與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相提並論,與大量販賣毒品以賺取巨額利潤之行為有別,若依販賣海洛因毒品罪最輕刑度無期徒刑予以減刑,猶嫌過重,難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因此,以伏男每賣1次,判處7年8月徒刑,5次共判處38年4月徒刑,合併應執行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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