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前博士生虐貓 二審改判半年
2010/10/05 15:42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灣大學前博士生李念龍涉嫌虐殺貓3次,原本遭台北地院依動物保護法重判他1年6個月,刑期之重,創下司法史記錄,告上訴後,高院認為犯行只有1次,但仍判他6個月,可以科罰金每日2000元共36萬。
本案起因於97年間,台大校園常出現傷痕累累的貓屍,經愛貓網友發動「人肉搜索」,查出疑似台大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博士生李念龍所為,台北市動檢所介入調查後將李某移送檢方偵辦,李某遭檢察官起訴。
法官認為,李念龍97年間收養貓後,將貓虐殺,因事證明確,李某遭判有罪,李某已休學回南部,他因虐貓,另遭行政法院判罰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