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租機車遊玩未還 法院判易科罰金金額可買1輛新機車
2022/11/06 12:34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許姓男子到南投集集遊玩,花500元租機車在鎮內遊景、吃美食,卻未還車而直接騎回家,當成自己的機車,租車行老闆多次聯絡未獲回應,無奈報警,警方在台中市發現該機車,以侵占罪名移送法辦,許男坦承自己把租來的機車據為己有,南投地院以侵占罪名判拘役50日,易科罰金折合5萬元,這個金額已可買1輛新機車。
判決書指出,這名24歲許姓男子,是於去年12月19日中午到集集鎮一家租車店,以每日租金500元的日租方式租機車,約定傍晚6時還車,還車時再付款,而他當天卻未依約還車,租車業者用許男留下的手機號碼聯絡,但都未找到人,業者等了很多天,希望許男能自己來還車,一直到今年1月12日才去報警。
集集警方將該機車的車號通報,1月25日下午就被警方在台中市北區的雙十路、錦南街口尋獲,機車歸還業者,許男也被警方以侵占罪嫌函送法辦,經南投檢方起訴後,法官認為許男行徑實在不應該,但念及許男犯後坦承犯行,因此以侵占罪名,判處拘役50日,易科罰金折合5萬元,該筆款項不只可以拿來租100天的機車,且已經可以買1輛新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