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友砍老翁被圍捕刺中警員右胸 合議庭認無殺人犯意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39歲張姓街友今年5月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公園,因糾紛持刀砍傷74歲蔡姓老翁,中壢警分局中壢派出所林姓警員前往處理時遭張男持刀刺中右胸,林員奮力推開張男才倖免於難,不過,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張男並無殺人主觀犯意,改以傷害、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犯妨害公務罪論斷,從一重依後者論處並判刑2年,涉及傷害蔡翁部分另判刑3月。
今年5月22日上午,張男在中正公園因場地使用及討菸被拒與蔡翁發生口角,亮出刀子朝蔡翁腹部、腿部攻擊,正在附近巡邏的林、楊2員獲報前往處理,張男見狀先是持刀朝楊員揮舞,再持刀轉向出聲嚇阻的林員跑去,林員因後退遭樹根絆倒,張男趁隙跨坐其上並持刀朝右胸行刺,林員奮力將張男推開,雙方持續對峙,直到支援警力趕抵拔槍後,張男才將刀子丟棄。
張男被依傷害、殺人未遂罪起訴,他審理時坦承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辯稱因警察三番兩次來公園收街友東西,只是想嚇嚇警察而已,沒有要殺林員之意,林員後來爬起來,他也沒有繼續攻擊。
合議庭勘驗密錄器,當時張男先朝楊員揮舞刀子,後因林員喝斥才轉向,可見張男並非僅針對林男1人,難認張男對林員有何深仇大恨,而有將其殺害的動機;再者,林員是因絆到樹根跌倒,非因與張男扭打或被攻擊倒地,張男若有致林員於死故意,應會對林員猛力攻擊,且在林員起身時繼續刺擊,但張男被林員推開就未持續逼近或攻擊,足認張男是一時氣憤持刀傷害林員;另,林員受傷位置在右胸,固為人體重要臟器所在,但若張男有殺人故意,在跨坐其上時應得瞄準如左胸、頸部或頭部等更脆弱位置,同時無法排除張男只是持刀順勢往下刺、無瞄準特定部位的可能性,因此從動機、攻擊次數及程度等,難認張男有殺人犯意,也無法僅憑受傷位置就認定他有堅決殺意。
合議庭認為,張男刺警行為構成傷害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犯妨害公務罪,從一重依後者論處,審酌他僅因空間使用、抽菸問題即持刀攻擊蔡翁,又未能尊重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權力,甚至持刀刺擊到場警員,犯罪情節比一般推擠、拍打員警或以武器作勢威嚇嚴重,另考量他犯後坦承、犯罪動機等理由,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犯妨害公務罪判刑2年,傷害蔡翁則判處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以每日1000元折算。